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22年7月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
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根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根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催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创造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催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平安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平安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方案、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根底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决,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效劳。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平安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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