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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司法鉴定办法的内容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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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司法鉴定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题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当我们的人身权与受到了侵害,我们可以向公原件和复印件等,

在规定时间由
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
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
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
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六、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 “两部两院” 颁布实施的《人
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 试行 )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七、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 3 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 7 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八、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
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九、 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
见。
十一、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十二、 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 一)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
( 二)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
( 三)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
( 四)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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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