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其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退回申请家庭。
(十)区建设(房管)局对直接受理及区民政局报送的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住房困难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及盖章,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材料汇总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直接退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报送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退
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退回申请家庭。
(十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被举报的申请家庭,由区建设(房管)局、区民政局核实举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逐级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退回申请家庭。
(十二)对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属实的申请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类型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携带相关证明原件,按时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租金核减)的申请家庭,凭该证件到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凭该证件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货币补贴合同并办理领取货币补贴手续;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凭该证件进入轮候,并根据房源情况参加集中配租或日常配租。
七、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套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具体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平均住房水平、财政资金能力以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八、实行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含)至50平方米(含)。
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实物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经租管理机构根据《保障资格证》,对持有《救助证》、《低收入证明》的申请家庭按
照减免后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配租期限按照申请家庭《保障资格证》的有效期确定,《保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1年。
十、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予以优先配租,并优先选择具体房源:
(一)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年满70周岁;
(二)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下肢残疾的残疾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四)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十一、实物配租的轮候和选房程序如下:
(一)集中配租时,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产生选房序号,并按序号依次选房。
(二)日常配租时,申请家庭按照《保障资格证》上的顺序号,从廉租住房房源库中随机产生的若干房源中选房。
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其轮候和选房程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轮候和选房情况发放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应在领取实物配租通知单后按照规定时间与经租管理专门机构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房屋租赁证》。
十二、实物配租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配租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配租的情形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十三、申请家庭放弃实物配租或不接受配租房源的,实行货币补贴。
十四、申请家庭为单人户且为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义务的,在实行实物配租后,其指定监护人可共同居住;其法定监护人具备实际履行监护义务条件的,实行货币补贴;
(二)申请人无生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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