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迅速、处理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邯郸市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下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各区政府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以区级运行为主体,运用单元网格管理方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方法,派出城市管理监督员,利用信息采集器采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的活动。本规定所称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和其它等六大类。本规定所称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它事项等六大类。第六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市级与区级平台之间,市级、区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二)规范制度。明确市、区两级平台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使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运行;(三)属地为主。为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得到及时、快速处理,原则上由各区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问题,确有困难的,由市统一协调处理。第七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是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具体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职责:(一)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二)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工作;(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应急服务指挥系统,及时调度力量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违章案件;(五)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和动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六)负责协调解决综合性、跨区域的重大城市管理部件或事件问题;(七)负责接收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及市民转来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并按照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运行程序处理;(八)负责汇总和整理市、区相关部门就解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同时向社会通报;(九)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培训。第八条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具体职责:(一)负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二)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三)负责处理来自城市管理监督员、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市民等渠道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四)负责监督、考评辖区内专业部门(含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理情况;(五)负责调度指挥辖区内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解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六)负责执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标准,定期更新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配备、管理、培训和考核。第九条城市管理监督员由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招聘,统一进行法律、业务、综合素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上岗。城市管理监督员负责巡查或按要求普查、核实责任网格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监督员应根据巡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并报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第十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运行程序为:接到市领导批示、12319热线、媒体曝光、我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巡查发现及有关政府部门转办等渠道反映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后:(一)重大问题即时指派主办单位及责任人负责落实解决;(二)突发公共事件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三)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转到市属责任单位,区属单位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转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四)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后转到区级平台及相应的市属责任单位;对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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