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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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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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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摘要
本人从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定义上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把握一下几个问题。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都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肇事人本身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无法加重处分了,只能行政手段处理。
2.肇事人必须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已经触犯了刑律。如果肇事人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就而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的,那就不能适用这一情节加重处分。
3.肇事人的逃跑行为就是违背自己的道德良心,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它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分情节,也是因为肇事人在 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可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离了发生事故的现场,他根本就不顾及受害折的伤亡情况,肇事后开车逃逸,致伤者无人救助而死亡,主观恶性比拟重要。在法律实践中,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他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现场,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展抢救,主动交医疗费用,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三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三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并且在其后随着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车到医院,为受害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在案发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三不具备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目的,没有对三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分情节。又如扬*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不是立即拨打“120〞急救,而是把受害人挂在车下继续前行,使受害人死亡,并在案发当天逃逸,使司法机关难以鉴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法院认为*具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目的,就应该对*进展加重处分。再如雨雪刚过,地面也非常滑,一般驾驶员都知道在驾驶过程中要特别专心,可是*在驾车过程中还用手机打,这时正好撞到一骑自行车的人,骑车人当场死亡,而*不但没有停下来还把车速加大准备逃逸,被一目击者举报后经司法部门鉴定,*不但负全部责任而且还加重了处分。
三、对“因逃跑致人死亡〞的解释
因逃离现场致他人死亡,是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肇事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它主观恶性大,所以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死亡〞的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上徒刑。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的通知规定,指造成两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在认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肇事人有逃逸现场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责任而逃跑,不愿履行求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 肇事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成心态度。假设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驾驶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它就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成心,就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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