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和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县级单位、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乡镇企业及所在县个体工商户生产列入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以外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
2、负责所在县单位或个人《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设置。
(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七)满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要求经考核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评价部分)》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制造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3、三年以上的生产场所使用权属证明;
4、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5、出厂检定用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6、生产设备、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定(最终检验)设备一览表;
7、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定(最终检验)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报告》;
8、计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对应的记录格式;
9、产品铭牌样式、出厂合格印证样式、必要的封缄说明;
10、产品图纸和工艺文件的目录清单;
1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自评报告;
12、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
13、申请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
14、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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