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编写指南(试行)
一、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基本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编制工作应符合以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GB/T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 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DB11/T 《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指南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通用内容的编写》
其他保健食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一般要求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GB/T ,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本文中助动词“应”表示硬性要求。
二、标准正文的内容及要求
标准正文的内容分为应包括的内容和可选择的内容两部分。其中应包括的内容是保健食品标准必须编写的内容,可选择的内容可根据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增删。
应包括的内容
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括:抽样和判定原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
可选择的内容
目次、引言、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等。
标准正文的编写应以“范围”作为第1章,“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可作为1章。
封面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封面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GB/T 。其中标准标志、标准编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及标准名称按照本指南要求编写。
标准标志
在封面的右上角标注企业产品标准的标志。以“Q/”或“Q/企业代号”表示。企业代号由企业确定,由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一般以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或英文缩写的五个字
母或字母数字兼用表示。
标准编号
在标准封面中标准类别的右下方为标准编号,标准编号以“ 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J—四位年代号”表示。
如果有标准重新修订或改版时,需要标注被代替标准的编号,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应在标准编号之下另起一行。“代替”两字之后接排代替标准的标准编号,标准编号和代替标准编号右端对齐。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按照《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的规定,保健食品标准文献分类号应统一为X83。
标准名称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名称应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的封面,并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产品名称一致。
本指南中国家有关部门指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目次、前言
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及前言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GB/T ,前言应尽量简明。
范围
范围项应包括产品的全部原辅料、主要工艺步骤、产品名称等内容。
范围可用下列典型的表述形式进行表述:
本标准规定了 A 的 B 。
本标准适用于以 C 为原料,以 D 为辅料,经 E 等主要工艺加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编写指南(试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