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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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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方案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
【发布单位】82022
【发布文号】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日期】1998-09-05
【生效日期】1998-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是男方或女方,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镇、农村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应优先照顾。
5、经审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次性奖金400-500元。

第九条 第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的发放方法:
1、其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
2、其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付;
3、其父母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另一方为无业人员的,由工商管理费中支付。
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其独生子女的奖金和保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5、承包或自开自办商店、厂矿、石场、工程等业主,负责全付雇用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金和每年的保健费。
6、非个体协会会员的个体运输、行医等有业的或自动离职的人员,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自理〔如另一方属以上1-4款中的职工、领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雇用人员,按该款规定支付该方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
7、双方为农〔渔〕民、无业的城镇居民和散居在单位住宅区内的无业人员,由乡、镇、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8、未达晚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接养孩子的,落实节育措施,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但须等到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
经费来源:职工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在企业福利基金、生产本钱或其他经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预算外资金或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职业的居民,由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第十条 对当年方案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属行政、事业编制〕、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从事方案生育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并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的计生专干,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奖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干部可享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南宁市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单位的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由单位按县〔区〕计生工作人员标准发给方案生育岗位津贴,经费由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方案外怀孕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后仍不终止妊娠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分:
1、方案外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方案外怀孕第二个孩子的,处以3000元罚款;方案外怀孕第三个和第三个孩子以上的,处以5000元罚款。属外逃、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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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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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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