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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5年12月23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省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X围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视为未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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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
、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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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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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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