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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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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属于
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置警戒隔离区,设置醒目的警
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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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
工种,并应确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
第十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
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 左右,下落应低速轻放,
防止倾倒。
第十一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作业;必须作
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
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
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
约 10cm 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
式起吊。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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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
的避雷装置。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
(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
(三)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
(五)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六)工作场地昏暗,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七)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
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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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防止磨损
钢丝绳)不吊;
(九)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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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下列情况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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