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西南土司朝贡初探.doc明代西南土司朝贡初探[摘要]朝贡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土司制度的渊源、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具体情况及土司朝贡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对明代西南土司朝贡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关键词]明代;土司;朝贡一、土司制度的渊源(一)明代之前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统治方式,其区别与对汉族地区施政方式。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羁縻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得到一定程度的沿袭,如南朝时期的刘宋政权就曾于边区设置左郡左县及僚郡俚郡,以此来治理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隋统一全国之后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委任当地头人担任地方长官。时至唐代,源于两汉的羁縻制度演变成为羁縻府州县制度。土司制度的真正建立是在元代。元代在西南地区设置土司作为元代治理西南地区的基础,为此元中央政府对于西南地区土司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治理措施,为后来治理西南地区提供了借鉴。(二)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明代在继承元代西南地区土司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土司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发展,使土司制度得以完善,并将土司制度发展至顶峰。明代土司制度对于土司的职衔、隶属关系及信物,土官的来源,土官的承袭方法,土官的升迁途径与办法,土官的惩处与奖励,土司地区贡赋制度及军役的征调等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中央政府规定地方土司有定期向中央政府进行朝贡的义务,朝贡对于中央政府与地方土司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制度远在秦汉时期周边少数民族就向中央政府进行了朝贡,历经三国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朝贡制度逐步得以完善,唐宋时期朝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时至明代,朝贡制度作为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明中央政府对朝贡的物品、贡期、入贡人数、回赐及处罚制度都有详细的规定。(一)朝贡的类型明代西南地区土司进行朝贡常见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例行朝贡、请职朝贡、世袭朝贡及谢恩朝贡等。,是指土司定期向明中央政府进行朝贡的类型;明政府规定:“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由此可见明廷对于西南地区土司的例行朝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土司都需派人携带各地土特产,根据朝廷的规定在期限之内进行朝贡,以示对中央政府的臣属。,因元明政权交替,原接受元中央政府册封的土司为继续保持其在当地的统治地位,往往派出朝贡者,表示归附明廷,要求进行册封。明朝采取“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的政策,对西南地区的土司进行安排。通过这样的方式,大批西南地区有声望势力的地方部族首领被委任为当地的治理者,其地被纳入明中央政府的版图之中,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新旧土司权力的交接必须得到明中央政府的认可,明廷规定“世袭必奉朝命,虽在万里之外,皆赴阙授职。”明中央政府规定,新旧土司交接,必须携带大量文书对其进行勘验,以此证明承袭的合法性。但不同时期明廷对于世袭朝贡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西南土司有时违反封建法治,但又惧怕中央政府加以罪责,遂派人入朝进贡,以示谢罪。如“永乐二十年十二月,云南麓川宣慰使司任发遣使奉表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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