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法理反思.doc“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法理反思【摘要】我们都知道,上诉和上访时候我国公民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方式,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健全、诉讼救济功能弱化、权力机关服务意识淡化等原因,使得我国公民在维权过程中另辟蹊径,走出了一条“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新型维权道路。但是这却对我国法制建设造成了一种极大的威胁。这种不正常的维权方式提醒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和信访制度,健全法律环境,有效利用舆论监督来扭转这种非正常的维权方式,重新建立司法公信力,彰显法律威严,维护公民权利。【关键词】上诉;信访;权利救济上诉和上访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机制。但是,近年来许多旧案、要案、积案、冤案都有久拖不决的现象,只有上了报纸或者传到网上,才能最终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因此,很多公民都不再以诉讼或者信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另辟蹊径走出了一条奇怪的道路,出现了一种“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怪现象。这无疑是给我国司法制度敲响警钟,反应出我国法治的悲哀。我们必须要提高警惕,引起高度重视,在加强法治程度的背景下,引导群众走回司法救济的正常途径。一、上诉不如上访的法理根源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撤销或变更该判决、裁定,重新审判的活动。上诉制度是规范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它是一种国家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法律还不健全,上诉程序复杂,上诉成本高昂等各种原因,我国的上诉制度无法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由此我国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设的补充性救济手段即信访制度。(一)。我国现行上诉程序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特别诉讼程序之外,实行的都是两审终审的程序。即是一个案件,在通过一审之后,如有不服,当事人只有一次上诉的机会,上诉之后的判决,不管当事人服与不服,此判决都将产生法律效益。。诉讼程序的在起用之前,当事人要先递交材料,经法院审核合格之后才起用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后,还有一系列的庭前准备工作,之后才是开庭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还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调查工作等,一件案子往往一审理就是几个月或是一年,甚至是几年的都有。因此,公民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权。。我国诉讼时效规定不合理,第一,体现在体例不完备,各类诉讼取得时效的时间不一致。对于没有专门学习研究过法律知识的大部分公民来说,何时取得诉讼时效,何时超过时效,这是一个很苦恼的问题,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该何时提出诉讼,因此有许多案例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的机会。第二,时效的起算点不合理。《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实践中,很多案例当中的权利人都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是却无法确定侵害人是谁,也就只能眼看着诉讼时效消灭,而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我国信访制度除了直接对特定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作风问题有监督功能外,几乎所有的纠纷解决信访都附带对特定负责监督的部门和政府职员也有监督功能。上诉制度虽然也有部分监督功能,但是这不是上诉制度的主要功能,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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