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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入库,火工品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停留。
4、押运员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从厂家押往矿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禁入。任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库房消防器材要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6、专库专存,库房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平安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9、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100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假设到达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平安规程"的规定进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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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 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经平安副矿长审批后,到矿炸药库领取。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一律不准审批。
2、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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