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民爆物品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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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携带。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500元/次,罚单位3000元/次。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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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火工品入井必须持有炸药库出具的火工品入井凭证,方可入井。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广大职工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科;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科。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100元给予现金奖励。
8、凡发现不按规定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按严重“三违”处罚,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9、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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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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