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包括以下四节:
第一节税务管理
第二节税款征收
第三节税务检查
第四节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本章重点内容]
税务管理的相关日期、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款追征、税款退还、实施相关税收征收措施的审批权限、偷税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
[本章难点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税务管理
本节包括以下四个问题: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三、发票管理和使用
四、纳税申报
一、税务登记管理
( 一) 开业登记
1、概念: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
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
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
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
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4、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 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
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
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另外, 属于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企业, 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
和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二)变更登记
1、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
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
交下列证件:
(l)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原件;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其他有关资料。
( 三) 停业、复业登记
1、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
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
理。
2、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例 1】
李某1999年8月领取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经营商品零售,同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02年6月因在外地工作的女儿生病需照顾申请停止3个月,但3个月期满李某未办理复业登记,也未申请延期停业,虽正式恢复经营但对停止前剩余的商品不间断的在销售。李某的销售行为是否应补缴应纳税款?
【解析】
李某的行为应视为已经恢复经营, 应依法办理税务的复业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对已有的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申报,补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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