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刑法专业 贾 震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该书以培根的一句名言作为卷首引语,即“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刑法专业 贾 震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该书以培根的一句名言作为卷首引语,即“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贝卡利亚希望对欧洲野蛮的刑事司法审判进行改革,也许这条道路还很漫长,但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唤醒人们的人权意识,甘愿做后人的垫脚石。
他的这部著作在后来的确深入人心,特别是其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个别化思想都被后世各国的刑事改革所采用,并一直沿用到当代。这本书虽然很薄,但句句都是经典,它的内容涵盖从“法律的起源”到“刑罚的目的”;从逮捕、审讯疑犯到各类罪行的证据、证明到如何预防犯罪,对当欧洲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均作了深刻的批判和精彩的论述。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其中的几章内容发表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在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中,贝卡利亚认为有一种叫“易感触的力量”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在他看来,国家的君权来自于人们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当这一份份自由总合时同时还产生了惩罚权,而君主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其作用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通过实施刑罚来让人们控制自己内心的私欲,使人们不仅自愿牺牲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不会去随意占有别人的那份自由。
贝卡利亚将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运用到刑事司法领域,他在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基础上,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深刻的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来源。
接着贝卡利亚在第十二章中阐述了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还阐述了该如何预防犯罪,即:“那你们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同时他还提出对人民进行教育,让科学知识在普通人群中得到传播和应用,注重奖励和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等观点,贝卡利亚的这些观点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当时君主滥用刑罚权,人民的利益被统治者视为粪土,而罪犯不仅被视为危害国家的行为,而且也为普通民众所唾弃,其实正如作者在第6章中所写到的“在同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中,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是不可能的。”既然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是否一味的加重刑罚就可以降低犯罪率呢?在笔者看来,在欧洲的中世纪和中国的封建社会,通过严刑峻法来惩罚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新经济方式的出现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特别是人权等观念的深入人心,统治者再采用野蛮的刑罚来控制犯罪显然是
与人们情感所能承受的程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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