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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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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动自行车交通得到我国普通工薪阶层的青睐,电动自行车产业飞速发展,产量和保有量均急剧增加。下文是XX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XX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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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部位。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对需要补领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
第二十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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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 通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四>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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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六>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七>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
<八>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九>不得牵引动物及其它车辆;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不得单手扶持行驶;
<十二>,,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
<十三>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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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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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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