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四十问四十答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常识问题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为什么要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二、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答: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理好不同社会群众的利益诉求,兼顾交通秩序和民众的刚性需求,结合道路资源现状,充分发挥电动自行车的优势特点,扬长避短,在生产、销售、使用、登记、管理等环节厘清职责,提供法律依据,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执行,进一步缓解我市交通出行难的问题。
三、《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四、什么是《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
答: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
答: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维修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消费者可以购买、使用哪些电动自行车?
答:消费者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八、销售商在售卖电动自行车时有哪些义务?
答: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纳入省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九、消费者在我市购买到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该如何处理?
答: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十、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几日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答: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十一、《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理登记?
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如果销售发票或者合格证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凭本人书面说明和单位、居(村)委会或者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十二、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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