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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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及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主表
附表四
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
计算明细表
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二
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一
收入明细表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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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的设计思路
。
。
(1)间接减免税通过纳税调减处理。
(2)直接减免税因素分成三部分处理:
①与低税率(15%、20%)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相关的减免在28行表现;
②购买使用三项专用设备的税额抵免在29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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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
前13行
均来自于会计资料,利润总额是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的基数,也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础。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视同销售收入在此调增。
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中的境外投资收益、视同销售成本、间接减免税收入在此调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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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
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如为正数时,
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
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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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
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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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
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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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
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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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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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其他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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