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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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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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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力度,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含A、A-)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可享受下列守信激励权益:
、容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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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含B+、B、B-)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业务办理可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含C+、C、C-)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监管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关注对象;
、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惩戒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上级监管要求限制其业务办理资格;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展示;

,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机制,按照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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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异议及修复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主体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对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通过业务柜台、门户网站、12329热线等渠道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自收到信用主体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须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对异议信息作出维持现状、修改更正、停止公示等处理,并向信用主体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异议信息作出修改更正、停止公示等处理的,管理中心应同步更改业务系统信用等级记录,调整公示在“信用中国(北京)”、中心官网等网站上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消除不良影响的;
,信用主体按照市信用主管部门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的。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通过业务柜台、门户网站、12329热线等渠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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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自收到信用主体修复申请之日起5日内须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申请结果。
第三十条 对信用状况作出修复处理的,管理中心应当同步更改业务系统信用等级记录,调整公示在“信用中国(北京)”、中心官网等网站上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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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级标准
序号
信用等级
评级条件
1
A级(优)
单位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且连续缴存时间五年以上;
%;
-级。
2
A-级(优)
单位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存在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
,且连续缴存时间不足五年;
%,低于10%;
+级。
3
B+级(良)
单位基本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存在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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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