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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三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一年内首次违反,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不满1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首次违反,并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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