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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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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总队发布2012-2013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省交警总队发布2012-2013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交警总队将我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 月31 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公布如下: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369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46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五)职工平均工资:36716元/年。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22016元;
(二)采矿业:39171元;
(三)制造业:30358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2980元;
(五)建筑业:32593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028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5656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9859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22422元;
(十)金融业:70672元;
(十一)房地产业:3391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726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844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710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3178元;
(十六)教育:46888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4162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5035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4795元。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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