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精品精品文档请下载)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和他消费和效劳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十二条、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损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以下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精品文档请下载)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和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老师和他个人成心施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展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和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恳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展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展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完毕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完毕,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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