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方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标准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五〕未办理企业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国有资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局部,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局部。
第五章 反担保
第二十条 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省管企业对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原那么上不再要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一般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价值小于或等于已经担保债权的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担保人的应收帐款、股权等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由该公司〔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发包人审议并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工程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担保程序
第二十五条 省管企业担保行为统一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并签字后,由省管企业财务部门或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证明等文件;
〔五〕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工程审批文件;
〔六〕企业证复印件;
〔七〕被担保工程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八〕还款方案、方式及资金来源;
〔九〕被担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担保申请人应提供反担保人的以下资料:
〔一〕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证明等文件;
〔四〕企业证复印件;
〔五〕能够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保险、公证等有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作出的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按担保受理人要求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七〕担保受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担保受理人接到担保申请人有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担保受理人应重点审查其他企业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工程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对其他企业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的审查应掌握以下原那么:
〔一〕对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担保申请人须最近一个年度盈利;
〔二〕对一年以上的担保,担保申请人还须近2年连续盈利,同时其资产负债率原那么上不超过70%。
第三十条 担保受理人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工程进行风险测评的根底上,按以下程序办理担保事项:
〔一〕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签署意见;
〔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对拟决定的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领导、企业总法律参谋对担保事项签署审查意见;
〔四〕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决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项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应当由企业股东会批准;
〔五〕对重大担保事项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根据本方法规定应当报省国资委批准的,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担保申请批准后,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最新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