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代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商代遗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郑州商代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规划应纳入城
第十七条:在郑州商代遗址一般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范围内文物足迹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在郑州商代遗址重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二)堆放建筑材料、杂物;
(三)倾倒垃圾、废渣、废土、排放废水;
(四)擅自摆摊设点;
(五)埋葬动物尸体,修建墓地;
(六)种植损害遗址的树木;
(七)爆破作业
(八)擅自取土、移土、挖塘;
(九)攀爬城墙;
(十)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形式、高度、体量等,应与郑州商代遗址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保护范围内的遗迹应设置围栏或采取其他有利于遗址保护的措施,加强对遗址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在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旅游观光及憩活动,必须确保遗址安全,防止造成遗址损害。
第二十二条:在郑州商代范围内从事文物勘探与考古发掘的单位和遗址所在单位均应协助市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做好商代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内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在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对商代遗址进行保护。
第四章 文物勘探与考古发掘
第二十四条:凡在郑州商代遗址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勘探单位进行勘探。经勘探有文物的,必须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发现有重要遗迹的,该建设工程应另行选址。
第二十五条:在郑州商代遗址范围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学术研究等活动,应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有关机关批准。经批准后,由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登记造册,统筹安排,并对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考古发掘单位在郑州商代遗址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发掘情况和保护意见,并在3年内完成资料整理和考古发掘报告编写工作。考古发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出土文物交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二十七条:经考古发掘发现的重要遗迹,由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章 保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每年列支的保护资金;
(二)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拨付的资金;
(三)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保护资金;
(四)保护范围内经批准进行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遗址维护保护费;
(五)经批准吸收引进的资金;
(六)社会捐助;
(七)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郑州商代遗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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