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线材(兰州)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商品名称:线材(兰州)
商品代码:BPBLZ
二、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线材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线材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为甘肃国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五、交收时间
,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线材(兰州)交收的线材应符合以下规定:
-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300牌号的φ8mm 线材。
-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φ10mm线材,可以作为标的物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每卷盘条必须由一根线材组成,重量不应小于1000公斤。
。在生产日起的一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线材可直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限为不超过生产日起一个月。
《仓库存货凭证》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线材的生产日期。
。每次交收实物溢短不超过±3吨,磅差不超过±%。
七、保证金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线材(兰州)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交收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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