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相关的材料。
负责受理落户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四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居处、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依次办理落户;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一般全日制中学(含一般全日制中专、全日制技工学校)或一般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育有子女的除外)可办理随迁和投靠落户。
第五条 积分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成就积分落户人员在线填写《大连市成就积分落户申请表》并提交,市人口结构办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确认核准的申请人,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手续;综合积分落户人员进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将个人信息在模拟积分界面录入,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大连市积分落户网页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积分,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口结构办30个工作日内对积分进行核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拟核准的落户人员名单,经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落户主城区的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口结构办窗口办理;落户新市区的到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已获准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6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网上提交复核申请,市人口结构办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二)相关要求
1.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积分落户。
2. 申请成就积分落户的人员,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外包公司,下同)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父母随迁的应当同时办理。
3. 《大连市居住证》未按规定办理,中断3个月以上的(本细则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取消连续办理年限积分。
4. 申请综合积分落户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市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
,无正值理由补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取消连续年限积分;按规定未参与社会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录用或转任到本市的任职时间计算社保积分。
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用人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一样积分。
、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化、国家开放教化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供应《毕业生登记表》、成果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化经验的相关材料;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由大连市教化局主管部门认证。
7.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3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供应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可视同在本市取得。
,补发、换发应当供应首次发证时间相关证明。房屋全部权证书有两个以上(夫妻除外)产权人的,不作为房屋积分依据。
9. 导向指标中落户区域工作地由主城区迁往新市区的,含单位注册地变更。
,每捐献全血200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
,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第六条 投靠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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