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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方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标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付一次工资,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周期最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录用、调入、部队复员退伍等新进入企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确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准确记录,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按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其主要项目应当包括: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天数,支付项目、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应发数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签字等。工资支付表和支付台帐作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有关补偿费用的凭证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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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台帐。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劳动者的日加班工资标准,,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按日加班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折算。未约定月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加班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的月平均工资的80%折算。支付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和未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未约定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总额计算: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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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全体公民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第二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 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计算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时,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企业应当按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按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依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不执行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加班工资应当在下个付薪日支付。休息日加班且企业已在二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前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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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六〕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七〕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0%。没有约定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支付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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