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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抗战时期的贵州田赋征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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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抗战时期的贵州田赋征实
 
 
 
 
 
   
 
 
 
范松
摘 要:田赋征实是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背景下在国统区实施的一项战时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在贵州的实施,是在贵州成为抗战大最少的也比原额多出百分之二十二。〔
3〕
抗战爆发后,贵州成为大后方,经济的发展给省财政的改善带来了一定转机。省政府除相继对省财政进行了清理、整顿外,在制度上裁撤重叠机构,充实财税力量,统一财政收支体系,建立三级财政体制,并对税收进行了一些变革,停征与禁烟不符的捐税,取消百货税,实行营业税,开征所得税、遗产税等新税种,并改革了盐税。接着,又整理田赋,开展土地陈报,颁发土地营业执照,增加田赋和契税的收入。通过上述举措,贵州财政稍现改善。在国民政府推行田赋征实前,贵州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田赋征收管理法规。其中,1936年8月颁行的《贵州省征收田赋章程》规定:“所有各项征率悉照民国七年(1918)以前原科则计算征收,应征银元一律改征法币。”同年9月公布《贵州省清厘各县田赋暂行办法》“责令比照附近粮田科则纳赋,以之扺补原额”。此外,通过《贵州省各县征收田赋章程实施细则》、《贵州省财政厅办理土地陈报章程》开始土地陈报、征收田赋工作。1937年2月通过《修正贵州省土地陈报实施办法》。
在实施土地陈报的同时,为了核定每亩地价与收益,省政府还于民国28年(1939)公布划定《全省田赋分配标准》,具体为按各县土地呈报后增加赋额计算,凡增加3倍以上者,二成五留县,七成五交省:增加不及三倍者,二成留县,八成上交省。
1941年5月,在全省土地陈报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核定每亩土地地价与收益,按三等九则重新拟定了全省田赋税率。endprint
二、贵州田赋征实的实施状况
田赋征实是抗日战争时期战时经军事的产物,其起因是处于战争前线的山西省驻军缺粮问题严重 ,不得不购买议价粮。但因农民生活本身贫困,加上平价过低 ,大多不愿售卖。指挥官为维持部队战斗力,不得不采取征粮手段,下令“停止平价购粮 ,实行田赋改征粮食”。于是山西省成了最早实行田赋征实的省份。到国民政府将这一办法演进为一种制度以后,各地的反映却不尽相同。 陪都所在地的四川认为,田赋征实不但要剥夺省级财政, 而且办理也很麻烦, 故川省当局最初的态度颇消极。直到蒋介石和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之后,直到1941年 6月,川省当局始同意改征实物〔4〕。云贵两省的情况相对较好一些。云南省 按照国民政府的规定,应于1941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实物,但因征额尚未核定,遽难开征。到10月18日征率核定,省政府于10月20日提经省务会议议决,定于11月1日开征,并通电全省公布施行。但是云南区域辽阔,多山区高原,交通不发达,全省仅有三十九个县市区设有电台。省方发出的电文,需要多次邮转传递才能到达,费时费力。各县接到电文的日期,又大都在11月1日之后,而各县田赋管理处及经收机关“皆属筹组伊始,准备需时”。“省处体念各县处征收困难,呈准凡奉电较迟之县,其征收期限,准自奉电之日起,扣至两个月届满时为止”,所以大多数县都是在12月以后开始征实的。因各县实在很难依限征齐,又经呈准,一律延展至1942年2月25日止。“在二月二十五日以前纳粮入户的,准予免科滞纳处分,以恤民艰,而示权益”。〔5〕
贵州的田赋征实响应得比川、滇两省都积极。在接到国民政府行政院田赋征实的通令后,省政府当局随即开始积极筹备,从省到县成立相应的田赋管理机构,以配合行政院《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的执行。1941年8月,贵州省政府正式成立省田赋管理处,接着,各县市相继成立县市田赋管理处。管理处由县市长兼任正处长,副处长委派专人担任,负责实际职责。管理机构设立以后,又立即根据行政院的暂行通则,结合贵州情况拟定了《贵州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二十二条)》,其要点包括:一、征收定率以民国二十九年(1940)改定科则实纳赋额为准,赋额一元折征稻谷二市斤;二、征收实物以稻谷为主,但产谷不丰地方,酌察情形可搭征包谷或回征法币;三、回征法币标准以每斗稻谷折合法币六元为原则;四、定11月1日为开征之日,逾期予以滞纳处分。〔6〕
1942年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正式颁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通则》,对折征定率、征收机构、清完限期作了调整与改变,并将征实定额较上一年增加了二分之一。贵州省闻风而动,立即将所定的实施办法加以修改,另拟新法。新办法要点包括:一、征实定率改为每赋一元折征稻谷三市斗,并附征县市地方公粮一市斗,合计四市斗;二、取消回征法币办法,全省一律征收实物;三、新订以糙米折征稻谷标准,每糙米5市斤,折稻谷一市斤;四、开征日期仍为每年11月1日,限3个月内完结。上述修改,征实率连附征地方公粮,虽比前一年加倍,但因不准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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