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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保障金规定
根据《**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05]26号)和《**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5]106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科目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债券的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及利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科目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科目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账户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结余。
第302科目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结余。
第401科目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记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的各项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包括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以及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核算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应纳入统筹账户的款项。
,核算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的部分。
,核算按规定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时,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
,核算按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收入。
(三)具体核算办法
,将其中按规定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的收入计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收到时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按期分配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时,再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分配记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的利息,借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补贴收入)。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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