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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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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方法
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方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3 生效日期: 1995-03-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术职称或确有技术专长,又是招工单位岗位需要的,可通过专业技术考核定级。
  招工定级由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与接收单位共同评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工名单批准后,安置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办完录用手续。逾期未接收进厂工作的,安置单位应发给被招工人员生活费,直至进厂工作为止。
  被招工人员入厂后不实行试用期。工龄从批准招工之日起计算。
  在处理被招工人员住房分配等职工福利待遇方面,可将农龄比照工龄对待。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撤销后未被招工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按以下方法执行:
  (一)超过招工年龄的农业劳动力(以下称超龄劳动力),按城市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
  (二)符合招工条件、体检不合格的,按超龄劳动力标准发给生活费,其抚养人口参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由集体抚养的烈军属、公伤人员、公亡家属、鳏寡老人、孤儿等,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其生活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局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0%。
  (五)原享受退休金的农民,其生活费可按超龄劳动力标准重新确定。如退休金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仍按原退休金额发放。
  超龄劳动力生活费一般计算到80周岁(征地时超过80周岁的按实有年龄再延长5年计算),发到死亡为止。对其抚养子女的生活费发到18周岁为止。
  生活费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单位的积累中支付,缺乏局部由用地单位另行支付,一次结清,拨给保险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征用农民承包经营的耕地、山林、鱼塘、牧场及其他用地,要切实解决承包户的生产、生活问题,符合招工条件的应予优先招工安置。对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予调地安置。如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较大的投工改造或开荒、造地、建设保护地等特殊改造,被征地单位应从所得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撤销后,土地补偿费结余局部上缴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列入财政专户存储,作为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资金,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动迁集体和个人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院墙、畜舍、菜窖、水井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自治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动迁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书,予以补偿。在封区通知已下达或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抢栽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动迁撤除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房屋产权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业户经营用房造成停产的,可以撤除前3个月的营业税票为根本依据,补偿其3至5个月的营业损失费。对其中不能再恢复生产且不具备安置条件的,营业损失费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8个月。
  撤除营业性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营业损失。
第十九条 用地单位安置动迁户居住公房应具备的条件和安置标准,参照?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征地撤村撤组的,应本着节约、合理用地的原那么,依据规划,统一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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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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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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