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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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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送市人防办,经审查批准发给《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

参观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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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

公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所在地的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有关单位出工维护。有关单位出工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市物价局和市人防办规定的标准出资委托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维护。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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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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