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厅关于发布取水许可监管等办法的公告[附:《吉林省水利厅取水许可监管办法》、《吉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办法》、《吉林省水利厅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监管办法》、《吉林省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办法》、《吉林省渔业捕捞监管办法》为进一步推动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厅取水许可监管办法》、《吉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办法》、《吉林省水利厅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监管办法》、《吉林省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办法》、《吉林省渔业捕捞监管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29日施行。特此公告。吉林省水利厅2016年9月30日吉林省水利厅取水许可监管办法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加强取水许可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一、监管职责省水利厅负责对省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各类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查处;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监督取水行为是否属于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形;(二)对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依法开展以下监管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等进行查处;、运行不正常的情形进行查处;、拖延缴纳以及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进行查处;、节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五)《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七)《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三、监管工作机制(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国家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行为实行许可制度,符合取水许可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取用水行为前须主动向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省水利厅同意后方可从事取用水活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计划。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采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每年按照不少于20%比例随机抽查,对重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二)监督形式和要求。。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取水行为、取水许可手续、取用水资料、取水计划、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用水工艺、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按计划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检查:(1)群众举报的;(2)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3)案件查办中涉及的;(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5)限期整改未完成的;(6)因其他原因需要在计划随机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检查的。。在取用水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进行约谈。。对在检查中发现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四、信用监管措施(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做好记录。对于登记事项,在1年内进行核查;在每个月25日前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取用水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将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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