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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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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监管部门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行(含各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损失的;
(五)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违规给我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即与被调查人、被处理人有亲戚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我行基本规章制度的,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级负责人违反民主决策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按规定或程序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
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行为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开除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仿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财会、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给予经办人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负责人对本级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超计划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稽核、监察以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造虚假情况的,以及对认真履行职责的稽核、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无正当理由,对下级机构的书面请求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责人、经办人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无正当理由,对上级机构的决定、批示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节各级负责人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形成案件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含本行)规章、制度、决定和指示等不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管理混乱,发生经济纠纷、重大事故和案件的;
(三)将明知有劣迹、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或继续留在重要业务岗位和管理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查出问题不反映、不督促整改、不处理,致使违规违纪情况长期严重存在,使我行受到损失或产生、扩大风险的;
(五)指使、纵容、默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和违规经营的;
(六)对已发生的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存款挤兑、责任事故、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重大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的。
第三节违反有关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授权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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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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