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
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那么
〔2022年版〕
为明确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以下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标准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代本小区表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当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6. ?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义务:
1. 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 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 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效劳活动;
5.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 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 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 自觉接受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行使表决权;
〔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
3.审批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当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10%,须由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支持,并由主任、副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签方为有效〕;
4.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5.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6.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及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满须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委员人数的20%.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本小区正式业主(以最新有效的产权证为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3.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
4. 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 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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