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健康权教师体罚学生被开除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案例分析】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结合本案例,对此问题作简要的评析。一、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许多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将孩子送入学校,希望他们能多学知识,将来在事业上有所作为。作为家长他们都希望学校、老师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甚至认同老师的某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认为只要有利于学生努力学习,只要有助于学习成绩的提高,老师采取何种手段都是可以的,由于家长的这种赞同观念,“鼓励”了许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其实,家长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学生到学校,不仅仅要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学会如何做人,对学生来说,他们不仅需要掌握文化知识,更重要的还要保持身心的健康成长。试想,长期受体罚或变相体罚而长大的孩子,怎会感觉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他们怎么会善意的对待老师和同学。二、教师作为培育祖国花朵的园丁,肩负重任。为了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老师教育学生一定要讲究方式,不能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对待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对实施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给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该罪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由于疏忽而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使他人重伤的犯罪形态。2、人格尊严权【案情简介】原告:何中强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武陵都市报社2008年3月21日原告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被该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心全衰三级、心功能三级、肺部感染。经该院介绍一种新型的手术方式后,原告接受并进行治疗。术后,原告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且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2008年4月1被告武陵都市报社根据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介绍将原告的病况、治疗情况及新型手术的疗效等刊登在报社出版的报章上。原告认为报刊公布的信息使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且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疗效并未达到当初向自己介绍的效果。于是原告以二被告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为由,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原告诉称,2008年3月21日我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经医生介绍,我同意使用新型手术方法,但做完后,我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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