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四周101米区域内;
(十)山(树)林、草原、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四周101米区域内;
(十一)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十二)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三)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运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管理(运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管理(运用)单位要派专人做好看护工作。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平安与质量》(GB10631-2022)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双响除外)、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平安、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实行危害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仔细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六、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县区人民zf(管委)、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宣扬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化、引导群众平安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都应当自觉接受村(居)委会、本单位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平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平安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工商、质监、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作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环保、教化、城管、民政、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帮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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