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页 共 受伤和送医过程中尽到了较大程度的平安保障义务〔如电梯定期安检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刚好协作将伤者送医等〕,应当大大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件结果:和解。商场对王先生做出了必须的补偿。
案例三:顾客张先生在商场电动扶梯边摔伤,商场工作人员马上将张先生送医救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商场尽到了平安保障义务〔电梯质量符合标准、
定期维保,电梯处贴有平安告示,顾客受伤后商场工作人员刚好送医等〕,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其次十四条1[7],由商场和张先生公允分担损失。
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状况下发生的顾客人身损害,一方面,商场很难证明自己完全尽到了平安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尽到了平安保障义务,法院出于对双方当事人所处地位和利益权衡的考量,也可能让商场担当公允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时商场的平安保障义务
案例四:顾客鲁某某在商场摔伤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并在起诉状中诉称:原告在路经商场门口时,看到一小孩正在门前斜披上撒尿,因被告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伤。
法律分析:见笔者辩论状
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
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辩论人与鲁某某人身侵权纠纷一案,辩论如下:
一、原告人身侵权的责任方是第三方和原告本人。
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成认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是由一小孩在出口斜坡处撒尿干脆引起,该小孩撒尿与被告摔伤具有干脆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担当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的,担当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的干脆责任人应为该小孩及其法定监护人。
另外,原告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负有不行推卸的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自己知道商城出口处为斜坡,并发觉了小孩的撒尿行为,理应在通过时更加当心慎重,但原告没有尽到必要的留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摔伤担当责任。
二、被告无需对原告摔伤担当补充责任。
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工作人员未刚好制止和清理应当对原告摔伤担当必须责任。但对商场经营而言,无论安保还是清洁工作都须要必须的反响时间,因为小孩撒尿和原告摔伤根本处于同一时间,被告
商场安全案例1500字-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