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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审理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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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具。另查明,××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24日所作物证《提取笔录》载:“现在梓山镇岗脑村石斧脑组沈观福家许香华房提取用后的缩宫素注射液空瓶伍个……”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与该二份材料作出时间相距半年以上,且均非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所得,是否即为现场实物难以确认。 五、须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一种看法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缘由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次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由于被告不具备家庭接生资格,其接生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主体不适格,因此其就接生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缘由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另一种看法认为,由于被告是为孕妇查看身体过程中,为其接生致使事故的发生,被告是出于人道主义实行的紧急措施,进行救助行为,加之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被告的行为属正常的诊断行为,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 六、解决纠纷的看法和理由 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本案存在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主见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恳求,其理由如下: (1)依据《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接生是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的医疗行为。被告李××在明知自己没有接生资格的状况下,实施了为许香华接生的无证行医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违法性特征。 (2)被告李××为产妇许香华接生过程中,在第一个胎儿产出、产妇出现紧急状况后,其实行过注射针剂之措施,但未能消退紧急状况,发生了产妇死亡的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担当举证责任。” 由于被告李××无法证明其对许香华所实施之接生行为与许香华之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不存在医疗过错问题,应担当举证不能之后果,应推定其行为与许香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故推定其存在肯定的过程。原告方在本案中未能到正规医院分娩,事发后未能主动主见自己的权利和保存鉴定所需材料,导致不能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公允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原告方也应担当肯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条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其次十九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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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