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新工伤保险条例
2政13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读解医
民工工伤认定方法是怎
的医提供工伤赔偿范围标准和申请表
载医
力于解决广大人民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据 2政1政
12
2政日
国
院
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
修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政政3
4
27 日中
人民共和国国
院
第 37附
据 2政1政
12
2政日
国
院
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
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了保障因工作遭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
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
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
条中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业单
社
团体
民
非企业单
金
律师
所
师
所等组
和
工的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
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
工伤保险,
本单
全部职工或者
工
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业单
社
团体
民
非企业单
金
律师
所
师
所等组
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
工,均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
工伤保
险待遇的权利
第
条工伤保险费的
缴按照
社
保险费
缴暂行条例
于
本养老保险费
本
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
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
当将参
工伤保险的
情况在本单
内
示
用人单
和职工
当遵
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
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预防工伤
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
当采
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
院社
保险行
部门负
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
地方各
人民
府社
保险行
部门负
本行
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
保险行
部门按照国
院
规定设立的社
保险经
机构
经
机构
体
工伤保险
第
条社
保险行
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
策
标准,
当
求工
组
用人单
表的意
第
章工伤保险
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
金由用人单
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
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
工伤保险
金的
他资金构成
第
条工伤保险费
据
支定收
收支
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
据
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
费率,并
据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
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
费率档
行业差
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
由国
院社
保险行
部门制定,
国
院批准
施行
统筹地
经
机构
据用人单
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
用所属行业内
相
的费率档
确定单
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
院社
保险行
部门
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
工伤保险
金收支情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
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
的方案,
国
院批准
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
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
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
本单
职工工资总额乘
单
缴费费率之
对难
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体方式,由国
院
社
保险行
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
金逐
实行省
统筹
跨地
生产流
性较大的行业,可
采
相对
中的方式异地参
统筹地
的工伤保
险
体
法由国
院社
保险行
部门
行业的
管部门制定
第十
条工伤保险
金存入社
保障
金
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劳
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
传
等费用,
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
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
比例
使用和管理的
体
法,由国
院社
保险行
部门
国
院
卫生行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
或者个人
得将工伤保险
金用于投资
营
建或者改建
场所
发
奖
金,或者挪作
他用途
第十
条工伤保险
金
当留
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
重大
故的工伤保
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
足支付的,由统筹地
的人民
府垫付
储备金占
金总额的
体比
例和储备金的使用
法,由省
自治
直辖
人民
府规定
第
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
列情形之一的,
当认定
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到
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
在工作场所内,
工作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到
故
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到伤害或者发生
故
落
明的
在
班途中,
到非本人
要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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