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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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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公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
序 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方案的一切非法行为。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方案指导国民经济的开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良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稳固安。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荣耀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效劳。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罚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安。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方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方法,由选举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全团主持会议。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修改宪法;〔二〕制定法律;〔三〕监督宪法的实施;〔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和委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决定国民经济方案;〔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十二〕决定大赦;〔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以下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三和委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以下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假设干人,秘书长,委员假设干人。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解释法律;〔四〕制定法令;〔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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