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案号:赔()一号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口损害公路;口损害公路用地;口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口其它)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查明:
上述事实,有。
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依据《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案号:赔()一号
当事人:
地址:
当事人(口损害公路;口损害公路用地;口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口其它)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查明:
上述事实,有。
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损害路产事实成立。依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口《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第
项;口《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第项),
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当时人应缴纳赔(补)偿费(小写:元)。
当事人对本通知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法机构(印章)
年月日
执法机构地址:
联系人: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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