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讲座张民安目录一、《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之处二、《民法总则(草案)》在体系上的不足之处三、《民法总则(草案)》具体条文中的不足之处及建议2016年7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共十一章计186条,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三种权利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章至第四章),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第五章)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六章和第七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九章),期间的计算和附则(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现笔者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体系以及某些具体条款作出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在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分析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寻找与之相比的参照物,否则将无法体现《民法总则(草案)》的优劣之处。对于与之比较的参照物,笔者认为主要有四:首先应是作为民法典始祖的《法国民法典》,其次是对我国产生重要影响的《德国民法典》,再次是目前正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后还有当今英美法的发展。笔者将从上述四个参照物的角度,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一、《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之处(一)对民事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大创新是第五章“民事权利”。该章不仅将民事权利独立规定为一章,而且还对民事权利作出明确列举,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等。无论与《法国民法》还是《德国民法典》相比,这都是一大创新。在《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一编“民事权利”(Des droits civils)当中,虽然法国立法者对民事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该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仅仅是最狭义的民事权利,除了人格权之外,该编并没有对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做出规定。1因此,相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民法总则(草案)》第五章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要丰富得多,因为在该章当中,除了对人格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之外,民法学者也对其他民事权利做出了简要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当中,除了在第12条当中对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之外,2德国立法者没有对民事权利做出任何规定。因此,虽然《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规定了民法总则编,但是,它的民法总则编极端轻视民事权利在民法当中的地位,既没有对众多的、重要的民事权利做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将所有类型的民事权利作为单独的一章加以规定。1张民安:《法国人格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1版,第450-452页。2张民安:《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1版,第48页;张民安:《法国人格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1版,第193-194页。(二)对民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总则(草案)》的另一大创新就是第八章“民事责任”。《民法总则(草案)》将民事责任列为单独的章节,对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它们均没有对民事责任做出单独的、统一的规定,而是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当中对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准契约责任做出规定,因此,除了几种具体的民事责任之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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