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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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湖州市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
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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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湖州市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2〕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 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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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通过本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向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经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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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认定的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以文件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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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以上认定。
第十五条 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认定,并暂停所在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区工业主管部门报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整和撤销的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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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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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设计中心名称:
所属县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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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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