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发展分析
公益信托的概述
(一)公益信托的定义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意译来自于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
(二)公益信托的特点
金、奖教金和专项课题研究基金大多为社会公众向高校捐赠设立。一般设立在各高校的校友会之下,设有一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关。例如北京大学制定的《北京大学设立奖学金的管理规定》中就有如此规定。
4.在特定情况下筹款设立的特定账号,例如同一届的毕业生、或者同乡等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例如为了相互帮助,尤其是救助遭遇不幸的同学的目的)而设立一个账号;或者为某个重症病人专门设立的账号等。这可能是管理最为松散的一种形式。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
根据2010年中国慈善排行榜统计,上榜慈善家133位,,上榜慈善企业448家,。相对于中国30余万千万富翁来说,,此数据充分揭示了中国多数企业家们,或对于慈善事业尚未达成共识、或公益意识不足、或是我台先天不足等。
近年来,不少信托公司纷纷尝试“类公益”信托产品,然而,就目前而言,公益性质和“类公益”性质的信托计划,其在国内仍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则更是凤毛麟角。目前,除了西安信托发行的“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将其全部信托资产及收益,以捐赠的形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之外,其他多数信托计划则是以集合私人信托为主,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收益,以捐赠的形式,达到其公益之目的。而相对于监管部门在《信托法》中严格规范的公益信托之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来说,这种信托还不能真正称之为公益信托。
总之,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一方面,慈善事业的特点为:机构数量少、募捐能力薄弱、社会公信力低、基金管理与市场脱轨、与企业财团未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公益信托在信托业上的发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信托制度还没有在公益事业上起到应有的增值、保值、传财、风险隔离等重要功能。
信托制度在各类基金会的实际运作中已初具雏形,尽管尚未形成为主要的运作形式,但已呈不断深化、拓展之势。我国已存在大量的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青少年发展基金,扶贫、助残奖学金,甚至劳保医疗基金等多种专项公益基金。与此同时,公益信托在信托业界仍呈“叫好不叫座”的局面,在各类慈善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还仅仅处于探索创新的阶段。
我国的公益信托中存在的问题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监管成本与风险过高。
《信托法》中承担审批等监管职责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向不明。实践中,民政部门,以及具体公益目的所对应的教育、卫生或文化部门等,以缺乏明确授权为由,往往拒绝承担审批职责。另外,《信托法》中规定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贯穿设立、运行至终止的各
个环节,并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委托人和信托监察人应有的监督权利范围,公益信托存在较高的监管成本。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非资金公益信托受限。
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导致不动产、股权等信托难以有效设立。公益信托的财产仅限于资金,对慈善财产的多元化,特别是高端财富人群从事公益事业造成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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