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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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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 号),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
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
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
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
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
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
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
印件。项目备案申请表 1 式 5 份并附电子文档 1 份(见附表)。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号应按规定要求在全省范
围内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
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项目
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第九条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见附表);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
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项目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
1
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 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 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按相关规定报送项目备案信息并会同各级统计部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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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