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法律制度。二是亲属间犯罪适用的制度受封建制度影响较大,“重罪十条”则直接体现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森严的封建制度。三是对亲属实施犯罪的定罪量刑区别较大,如果子辈对长辈实施犯罪,处罚比较严厉,作为“十恶”罪的内容,但长辈对字辈实施犯罪行为,往往不作为犯罪处理。
。现行刑法总则中没有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具体适用制度或者员额,但在分则中有相应的罪名。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重婚罪,等等。另外,自11014年对亲属间盗窃行为做出解释后,于11015年、11012年、19101年、2022年、2022年、2022年,对亲属间盗窃、抢夺财产、拐卖自己孩子的行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我国现行刑法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去伦理化的背景下,我国刑法典中缺少亲属相犯行为具体适用刑法的制度或原则,亲属相犯既非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前或者减轻情节,也非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情节,更非去刑事化事由。二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几种只能发生在亲属间的犯罪行,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分析,会发现同样的行为造成同样的危害后果,发生在亲属间的要比发生普通人之间量刑稍轻。例如,虐待罪和遗弃罪,通过和故意杀人(伤害)与过失杀人(伤害)比较,分析在同样危害后果情况下亲属间犯罪和普通犯罪的定罪量刑。结果表明,刑法对亲属实施犯罪的量刑,在同种程度的危害后果,远远轻于故意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略高于过失致人重伤犯罪。三是对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范围种类逐渐扩到。财产犯罪行为由盗窃行为到抢夺等,然后又扩大到人身健康权利犯罪行为。
三、刑法谦抑性视角下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
刑法谦抑性并非刑法原则,更像一种理念或者思想,也就是说在刑事立法上,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能有其他法律进行规范时,最好不要用刑法来规范,即不要规定为犯罪行为。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能用其他惩罚方法代替时,最好不适用刑罚。简言之,刑法谦抑是指在无效果、可代替、无效益时不适用刑法。下面我们以“小朱为试探父爱导演跨省绑架案”为例,在刑法谦抑性视角下分析评述亲属间犯罪定罪量刑问题。
(一)亲属间犯罪定罪量刑的刑法谦抑性分析
“为验父爱绑架自己的小朱”定罪为敲诈勒索是否有效果。刑法的效果主要刑法目的和功能体现,刑法的目的主要有惩罚、教育、安抚等。亲属相犯行为规定为犯罪适用刑罚,是否能达到相应的惩罚、教育、安抚等功能。一是惩罚功能。惩罚是刑罚的天然属性,只要适用刑罚,不管对象是谁,都有惩罚效果。二是教育功能。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其本人不敢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警示其他人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刑罚的教育效果和犯罪行为人个体特质关系较为紧密,和犯罪行为种类关系不大。三是安抚功能,对犯罪行为人除去惩罚和教育功能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对受害人的安抚功能。上述大学生为验父爱绑架自己,如果针对该大学生适用适用刑法判处自由刑,肯定不是家长所需要看到的,对其没有安抚作用,甚至会带来伤害。因此,从刑法谦抑性的视角考量,亲属相犯行为适用刑法,在多数犯罪行为中是起不到任何的安抚功能。
“为验父爱绑架自己的大学生”是否有其他惩罚方法代替。刑法是法律规范的一种,用于调整人与人成的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不仅有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行政犯罪规范、商事法律规范,还有伦理规范等其他规范。伦理规范是指我们在处理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守的准责,具体包括个体与自然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处理的行为规范,也就是人际之间符合某种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文化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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