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正利浦
类别:7初步审定号:8044718
初步审定公告期:2010年2月2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0年2月2日
被异议人名称:王汝春
被异议人地址:X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正利浦
类别:7初步审定号:8044718
初步审定公告期:2010年2月2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0年2月2日
被异议人名称:王汝春
被异议人地址:XX省XX县区河东北街17号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北京元源知识产权代理
异议人名称:飞利浦公司
异议人地址:XX市XX县区红光大道69号
联系人:陈健杨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异议人以摹仿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请求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陈健杨代理人签字:
商标异议理由书
本理由书相关概念:异议人:
引证商标:
(第7类第号)、被异议人:
被异议商标:正利浦(第7类第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飞利浦(以下称异议人)对经贵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2014年4月18《商标公告》总第3期申请人为飞利浦(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国际分类第7类初步审定号为第8044718号的“正利浦”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正利浦”与异议人的“飞利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基本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由于“飞利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
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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