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务局予以公布,设立明显禁采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七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水利部门的采砂许可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
第八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三)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的来历证明书;
(四)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五)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河道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
(四)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
(五)采砂机械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
(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七)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八)砂料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九)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县水务局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到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应使用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对影响防洪安全的砂石料、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要及时清除或复平;
(三)不得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界桩等其他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砂石料。
(五)不得损害河道沿线公路、桥梁通行条件,不得损害公路交通条件,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堆放砂石;禁止在公路桥梁控制区范围内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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