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及挑战
作者:陈鸽
摘要: 与金融科技新业态不断出现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对金融科技业务的金融监管总体较为宽松,或将对金融稳定带来一定风险。汇局在处置尚未涉及诈骗、洗钱的跨境非法网络炒汇、代币融资发行时多为清理、关闭平台为主,较难实施更有效、严厉处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金融科技混业经营对分业监管框架提出挑战
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各部门的多数管理法规都有很明确的监管对象。但金融科技的主体实际为科技企业,其提供的金融活动可能跨越多个行业,且存在不同性质金融活动的交融、嵌套。如支付宝,其本身是支付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但同时其又提供了诸如余额宝、花呗、借呗等服务,同时也向第三方服务机构开放嵌套保险、外币兑换等服务,形成一条金融服务链。金融科技的多维金融服务对现行分业监管提出挑战,单一的监管机构仅能获取金融服务链条上某一截段的信息片段,无法获取相关业务的全部监管信息。相关监管短板将直接导致对金融科技业务的监管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薄弱,可能会在监管层面造成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商业银行营商环境的非中性,致使传统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以及市场拓展上面临瓶颈,甚至可能发生业务流失。如当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猛,导致很多个人存款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中,致使银行零售储蓄存款下滑。
(四)隐私数据提取难和数据缺失容易架空金融监管
通常金融科技涉及大量的个人用戶隐私数据,一方面数据是属于用户还是金融科技公司目前即使在国际领域也未有定论,因此用户数据的归属权和处置权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在提取用户数据时面临向谁提取、如何提取的问题。另一方面,用户隐私数据涉及个人数据,各监管部门也面临是否对相关数据具有管辖权和提取权的法律问题,数据的过度提取可能侵害消费者隐私。除面临现有数据如何提取外,监管部门还面临监管范围内无数据可提取的情况。以外汇领域为例,国际收支数据的提取基本是建立在银行清算基础上,但私人加密货币结算可以绕过银行系统直接实现资金转移。如利用加密货币交易套取外汇,境内居民可通过在境内平台购买比特币,并通过境外平台卖出比特币,即可突破个人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限制,套取外汇的同时未在境内银行体系内留下任何外汇数据。另一个例子是跨境非法网络炒汇,即使是非诈骗性质的跨境非法网络炒汇,通过涉及境内人民币账户、境外外币账户,境内消费者可直接通过网络炒汇平台购买外币、卖出外币,但相关购买和出售行为在境内银行体系内仅反应为人民币借方、贷方资金进出流水,而无法采集境外外币交易流水数据。
三、对策建议
(一)协调搭建一体化监管框架
深化金融管理改革,协调多部门探索搭建集机构、功能和行为监管为一体的金融监管体系,解决金融科技混业经营趋势中可能涉及的跨业监管问题。
(二)维持金融业竞争中性环境
一方面,谨慎对待金融科技涉足批发业,避免在监管滞后时期允许金融科技冒进批发业,降低因金融科技公司发展过度、替代银行业过度造成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需加快推进银行业转型升级,提高银行业务的数字化水平。
(三)提升金融监管信息化水平
在继续开展主权加密货币研究的同时,以境内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为抓手,加强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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